巴黎人赌场官方网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1-04-10
来源: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综合部统一保管。
(二)移交后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综合部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各类档案的保管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四、会计档案的交接
部门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财务部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日期、主要内容、责任者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综合部,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五、会计档案的借阅
财务部和综合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部审查,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由综合部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综合部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综合部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经理和总会计师。
注: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七、附则
(一)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